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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你知道多少?

2021-10-21 12:38: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1日讯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障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为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关心、关怀、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涉老维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共话老年人权益维护。

案例①

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

能否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小林的父亲大林在妻子病故后于1979年开始与陈某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建置一栋房屋。此外,陈某在与大林共同生活前育有小甲、小乙、小丙三人。继子小林则由陈某抚养长大成人。

1998年, 大林病故去世。因各种原因,陈某到养老院生活,相关赡养费用由小甲负担。现大林与陈某共同建置的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因小林依法对该房屋享有50%份额(其余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为保障征收补偿权益,故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享有的房屋份额。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陈某表示小林未对其尽赡养义务,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切实化解家事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以修复家庭亲情关系、保障老年人权益为出发点,以柔性审判、调解优先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诉求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小林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屋由二人各自享有50%份额;小林同意每月承担陈某50%的赡养费用等。

法官说法

赡养扶助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陈某虽非小林亲生母亲,但在其尚年幼需他人照顾抚养之时,陈某作为继母承担起抚养责任。“羔羊跪乳尚知孝,乌鸦反哺孝亲颜”,作为继子的小林对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陈某依情依法都负有赡养义务。

对于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房屋是其重要的财产,也是老年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成年子女及亲属应当保障老年人能够妥善居住,不得侵犯老年人的住房权益。本案中,虽然陈某表示放弃继承大林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所有遗产,但根据已查明的共同建置等事实,该房产的50%属于其自有享有的份额,依法应予以保护。

案例②

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退休年龄

索赔误工费能否获法院支持

2018年11月,公交车司机陈某驾驶公交车往G324国道方向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到车辆后方正在行走的林某,造成林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到医院住院治疗112天。经鉴定机构评定,林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并附加两处十级伤残。

林某向陈某及承保该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未果,诉至法院。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林某已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年满55周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损失,关键在于判断事故发生前其是否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林某虽已年满55周岁,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林某未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其系城镇居民,误工费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按每天231元计算,综合考虑原告的年龄、损伤程度、恢复情况,结合医疗机构的出院医嘱,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林某误工损失84315元。

法官说法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退休老年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应当依法保障其劳动权益。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并不必然丧失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能否主张误工费关键在于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即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而不是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林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计。因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能进行生产活动,势必导致收入减少,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其有关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