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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你知道多少?

2021-10-21 12:38: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

被赡养人在分家析产时有偏袒

赡养人能否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刘老汉已年过八旬,自2008年老伴去世后,生活已无法自理。为此,刘老汉与两个儿子(其中,长子刘某系养子)商议,由俩人每月各支付其100元的赡养费。协议履行6个月后,长子刘某以刘老汉在分家时因其养子身份有所不公,存有偏见,拒绝继续履行协议,在刘老汉生病住院期间也未前往看望,亦拒绝支付医疗费。无奈之下,刘老汉将养子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为实质性化解家庭矛盾,本案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从情、理、法等方面入手,援引法律、运用通俗语言以及身边鲜活的事例讲明利害,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进行说服教育,综合考虑双方诉求,尽可能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修补、改善家庭关系。在道德的教化和亲情的感召下,刘某认识到了错误,就老人生活费用的给付、医药费的负担和探望等方面与刘老汉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众所周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分家析产和履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以析产多少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做人的基本道德修养,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同时,赡养人不仅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应对老年人进行精神上的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常回家看看”,既是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符合我国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和公序良俗。

案例④

女子意外去世获赔死亡赔偿金

分配应当优先照顾被扶养人利益

2020年3月,小吴驾驶二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小吴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小吴的丈夫、婚生女及父母将驾驶员、车主及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事故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赔偿小吴的丈夫、婚生女和父母共计79万余元。

由于双方对赔偿款如何分配争执不下,小吴的丈夫将小吴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赔偿款。小吴的丈夫认为其今后还需抚养婚生女,且在小吴去世后已承担许多费用,其应分得上述赔偿款的60%。而小吴的父母则坚持认为,小吴的丈夫要求数额过高,且赔偿款中有部分款项属于他们的专项赡养费。

法院审理

考虑到当事人关系特殊,且刚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现又遭受对簿公堂的心酸,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冲突,激化矛盾。一方面,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做双方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安抚双方不稳定的情绪;另一方面,法官详细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告知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同时,借助小吴丈夫所在辖区的村级调解组织进一步引导调解。最终,双方对赔偿款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濒临破裂的亲情也得以弥合。

法官说法

本案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针对特定人群,属于受害人子女的抚养费和受害人父母的赡养费;丧葬费系处理后事的费用,已经用去,应予扣减;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死者死亡后产生的,既不是给予死者的,亦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应当参照抚恤金的分配原则,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扶养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的原则进行分配。

本案中,被告两名老人已年逾六旬,基本无劳动能力,在需要赡养人履行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时,却经历丧子之痛,若经济补偿方面又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款份额,无疑将雪上加霜。因此,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照顾老人可得份额。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关爱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希望大家多关心老人、善待老人,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同时,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应采取忍气吞声等方式去解决,要懂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叶绿萱 郑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