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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微信群等社群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2021-10-22 16:20: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10月14日,@人民法院报发布微博短评称,“微信群主”要担起管理职责。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为履行物业管理而创建的微信群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的案件,群主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由其所在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社群经营管理中,群主、群成员负有哪些责任义务?如何管理好互联网社群?针对该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腾云。

案件回顾

广州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李华(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一个小区微信群。但从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群成员张小然(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李华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张小然名誉受损的程度,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遂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然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小然的其他诉请。该判决已生效。

问题①

该案例中的群主为什么要担责?

律师解读

苏腾云律师:微信群是大家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聊天空间,如果把微信群比作茶馆的话,那么群主就是这家茶馆的“老板”。对于这家茶馆,自然是要好好维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国家也愈加重视网络行为的规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将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归入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这一范畴,明确了“群主”们的义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由此,法律确认了微信群的管理者,也即是茶馆的“老板”,负有规范群组行为,营造良好风气的义务。

本案中,群主对张小然的合理要求均置之不理,也未对群内其他成员的辱骂等侵权行为及时制止,显然怠于履行作为群主的义务。也正是因为其怠于履行管理、规范义务,导致侵权人造成的侵权结果愈加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则,群主需要对因过错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问题②

社群经营管理中,群主负有哪些责任义务?

律师解读

苏腾云律师:《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群主们在管理群组过程中的主要义务。首先,群主们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其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再次,群主们也应当与其他群组使用者一同,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供平台及有关部门认证,配合信息管理。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因而,群主负有审查群内发布信息的义务,对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介入。

除上述义务外,群主们同样也是互联网用户,也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互联网行为的规定。群主们享有“踢人”“发公告”等管理权力的同时,也负有比一般互联网使用者更高的责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