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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 能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2021-11-02 11:49: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日讯 公司通知更换工作地点可能对员工生活、通勤等造成不便,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陈某起诉被告福建某轻工公司,要求其支付因变更工作地点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陈某诉称,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其在福建某轻工公司的泉港区后龙镇分厂从事车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1月起至2022年1月止。双方未约定工作地点。

2020年7月,因厂房整合需要,福建某轻工公司将后龙镇的工厂迁至位于前黄镇的总厂新址。双方虽未对工作地点进行书面约定,但均认可工作地点为后龙分厂。福建某轻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前未事先征得陈某同意,且新旧两处厂址相距10公里,导致陈某通勤时间变长,通勤成本增加,该公司也未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工厂搬迁对陈某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陈某自2020年7月16日起未再到公司上班。

2020年8月,福建某轻工公司向陈某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其返回公司报到,否则将视为个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在签收材料后,陈某亦未再返岗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泉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虽未对工作地点进行书面约定,但双方均认可工作地为后龙分厂。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单方通知变更工作地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该合同变更内容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限期返岗通知书》亦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起未再到被告处上班,系以其实际行动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遂判决被告福建某轻工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10800元。

一审判决后,福建某轻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