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 能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经济补偿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应考虑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通过提供交通工具、调整出勤时间、增加交通补贴等方式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如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变更约定的工作地点,且未能降低对劳动者不利影响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庄一虹 蒋俊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