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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意外受伤谁担责? 法官:侵权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2021-11-23 10:13: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②

游客在游乐园受伤

法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游乐园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8月13日,邓某与朋友到泉州某水上乐园游玩。在从高处往水池滑水时,因游乐园里的塑料滑水管道出口处设计不合理(管道向下塌陷),导致邓某凌空向前翻滚,脚掌受到极大的冲击。

就医后,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因该医院采取保守治疗,邓某不放心,而后又陆续到相关医院治疗,游乐园均承担了治疗期间的费用。

治疗后,邓某就相关赔偿与游乐园多次协商,游乐园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邓某遂将游乐园诉至安溪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其住院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5740元。

法院调解

考虑到邓某受伤并未痊愈,不宜往返折腾,又因疫情原因不宜到场参加庭审,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双方均有调解意向,遂组织双方线上云调解。

法官一方面向该公司人员说明,该公司运营娱乐场所,因设施设计不合理,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向邓某释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游乐园自愿赔偿邓某各项损失费用,该款于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游客邓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