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意外受伤谁担责? 法官:侵权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3日讯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宾馆、饭馆、停车场、商场、游艺厅、体育场、游泳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均属于公共场所。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到公共场所就餐、住宿、娱乐等,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倘若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日前,泉州法院法官结合真实案例对此进行解答。 案例① 乘客追公交车摔伤 法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乘客承担主要责任 2020年7月,陈老伯在公交站候车时,因追赶过站停车的公交车而不慎摔倒,导致全身两处骨头骨折。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陈老伯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用3万多元。 出院后,陈老伯诉至德化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德化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案涉公交站点的站牌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一侧,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以护栏隔开,站点位置未设置护栏。 经证实,陈老伯摔倒的位置为公交站点往前的机动车道上,公交车停靠位置则要更往前。 法院认为,陈老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而公交车司机在站点之外停车的行为,置上下车乘客于机动车道路面,对乘客的人身安全产生隐患。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依法审理,综合考量案情,酌定公交公司对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公交公司依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此类案件中公交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指出,城市公共运输致乘客人身损害同时构成了客运合同、侵权损害和消费合同3个法律关系。由此,乘客作为受害人,对于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和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其一的权利。 在客运合同关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客运合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对乘客伤亡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消费合同关系下,乘客购票乘车后,公交公司就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运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侵权损害责任关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外,均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程度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陈老伯提起侵权之诉,因公交在站点以外路段停靠与陈老伯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