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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雇”,被告说“帮” 收下一包烟是否影响帮工关系成立?

2022-01-21 16:48: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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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和义务帮工的区别

司法认定义务帮工行为一般情况下考察两个维度,即主观上是为了被帮工人的需要,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者其他对等给付;客观上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了劳务。此外,亦有其他参考情形,如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者邻居(熟人)等等。

雇佣关系与义务帮工关系存在以下区别:

1、雇佣活动中所提供的劳务是有偿的,而义务帮工活动具有无偿性。

2、在主观上,雇员虽系自愿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目的是为雇主利益同时也为获取自己的报酬而从事雇佣活动;义务帮工人系出于自愿自主性、完全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提供劳务。

3、雇佣活动中雇主对雇员的支配性要远远强于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支配性: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即隶属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监督管理,雇员的工作时间、地点、岗位职责等都往往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有严格的工作纪律;而义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相对平等,不存在对岗位职责的明确规定及严格的工作纪律。

4、相对而言,义务帮工活动具有临时性、短期性,雇佣活动具有稳定性。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