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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直播自杀身亡谁之责?

2022-01-24 15:27: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问题④: 平台方是否要担责?

王鹭杰律师解答:直播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直播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安全管理义务。

具言之,本案发生在直播过程中,如果平台确实存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不到位的过错,例如怠于审查用户发布的信息,未及时屏蔽自杀、起哄等禁止性内容,未采取禁言、断开链接等措施,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则可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而面临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平台显然未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民起哄,造成他人自杀死亡,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起哄者追责。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用言语刺激他人,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相关案例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某小学的小玲和5名同学一起补课,结束后,同学陈某提到几天前玩的“真心话大冒险”游戏,“输的一方要在雨天淋雨”。当天是晴天,陈某便要求输了的小玲、小郑去跳河。陈某等同学又多次向小玲提及打赌输了要跳河之事,并用挑衅、嘲讽的语气质问小郑、小玲“你们怎么还不去跳河”“你们有本事就去跳河”等。

小玲受刺激后,情绪出现波动,碍于面子及精神压力下,不得不答应陈某等的要求——去跳河。随后,小玲与其他同学到了江边。小玲见到河水较急开始哭泣时,陈某等人再次用言语刺激。随后,小郑牵着小玲的手慢慢向江中走去,在场的其他同学并未劝阻。

小玲与小郑下河途中,不慎被河水冲走。小郑获救,小玲不幸遇难。小玲的父母将当天在场的5名同学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父母作为小玲的监护人,对小玲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应教育未成年人尽量照顾自己,注意自身安全,避免与其年龄、心智不相匹配的活动。小玲虽是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12岁,根据其智力、年龄,其对下水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在陈某以言语刺激其下水时,情绪失控,面对水深的江面,坚持下水,最终导致溺水身亡。

小玲的父母监护不力及小玲自身因素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主导作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小玲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具有10%的过错,其他4名被告各具有4%的过错。鉴于他们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5名被告对小玲的死亡后果具有共同过失,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其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用言语刺激他人,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如果该言语刺激明显过度,与他人自杀死亡之间存在着明显因果联系的,司法机关一般会判定言语刺激一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过错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他人自杀及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