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春节饮酒要注意 劝酒出事需担责

2022-01-29 08:54: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8日讯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春节期间,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少不了喝酒助兴。然而,喝酒要适量,劝酒不可取。一旦饮酒人、被劝酒者因为醉酒发生事故,饮酒组织者、劝酒人、共同饮酒人都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春节临近,记者挑选部分典型案例,邀请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许辉丽律师为大家解析酒局中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情形①

“强迫性”劝酒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到,2021年11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因饮酒致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9年12月27日,周某应王某邀请前往饭店吃饭。聚餐期间,肖某、王某、谢某3人均参与饮酒,袁某等3人未饮酒。周某因王某的刺激性劝酒而大量饮酒,没多久便处于完全醉酒状态。随后,大家一同将周某抬至车上,家属发现周某独自横倒于后座脚垫上且皮肤发紫,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最终,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家属将肖某、王某、谢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

赣州中院二审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有较大的过错,自负80%责任。肖某、王某、谢某存在疏忽,与周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判令共同饮酒人合计应承担20%的责任风险。其中,肖某与王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应当对饮酒人员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王某在饭局上大量劝酒的行为导致了周某醉酒,王某跟肖某虽同作为组织者,但其二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仍需加以区分,故王某、肖某、谢某分别承担10%、6%、4%的责任,袁某等3人未参与饮酒,对周某因饮酒带来的风险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

许辉丽律师指出,近年来因饮酒发生人身损害引发赔偿案件越来越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其责,因为对于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其自身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明知被劝酒人存在不能饮酒的身体条件或已经醉酒而劝说、“强迫”被劝酒人喝酒,致使被劝酒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认定劝酒人存在间接故意的过错,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在饭局上大量劝酒的行为导致了周某醉酒,因此相较于同作为组织者的肖某要承担更多民事赔偿责任。

情形②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2021年4月3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饮酒致死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0)沪0120民初1327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28日晚,张某丰以公司年会形式邀请方某、孙某、洪某海、张某群等人与其客户往来的朋友聚餐。席间,张某群的驾驶员张某帮同桌的张某丰、方某等4人倒上白酒开始喝酒,其间多次有邻桌的人过来向做东的张某丰及同桌人敬酒后离开。推杯换盏后,方某不胜酒力停止喝酒,改喝饮料。

宴席后期,孙某、洪某海从邻桌过来敬酒时,孙某重新开了一瓶白酒给大家倒酒,并劝方某拿走在喝的饮料重新喝白酒,方某推辞不掉,喝完杯中白酒。随后,孙某、洪某海多次倒酒、劝酒,方某推辞不掉只好喝下。此后,张某将方某送到其居住的出租屋内,将方某交由其弟弟方某南。次日凌晨,方某被发现在床上去世,后经鉴定,死者方某因乙醇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方某在事件发生时其血液已达到醉酒中毒状态且最大原因是其自身肺结核疾病等突发。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常人应该具备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其应根据自己的酒量大小等实际情况适当饮酒,亦应当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其依然酗酒,将自己置于一种极其危险的状态,这是导致本案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酌定其自身承担本次事件50%的损害责任。

由于一同饮酒或喝饮料,各被告与方某之间产生了同伴之间相互照顾、保障彼此之间安全和防止危害发生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判断,法院酌定各被告分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孙某、洪某海在宴席后期从邻桌过来向方某再次开了一瓶白酒多次倒酒、劝酒导致方某酒精过量,出现不能把控自身的状态,被告孙某应承担本次事件15%的赔偿责任,被告洪某海应承担本次事件12.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丰是宴请吃饭活动的组织者应承担本次事件10%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告张某群驾驶员的被告张某喝饮料,但其曾帮方某倒酒,虽在方某结束宴席时送其回家,只能减轻其部分侵权责任,被告张某群应承担本次事件2%的赔偿责任。此外,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同席饮酒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许辉丽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同桌酒友因为他人的劝酒行为而受到伤害,劝酒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孙某、洪某海在方某已经不胜酒力改喝饮料的情况下,拿走方某饮料重新倒酒向其劝酒导致其酒精过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