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遇意外风险 老年人要多留心
案例② 到农贸市场买菜 老人被绊倒致残 2020年10月,张阿婆去农贸市场买菜,在经过通往市场摊位的通道时,被通道处未拆除的螺丝钉绊倒摔伤,经鉴定,张阿婆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当天,市场管理公司清除了原未拆除的螺丝钉。张阿婆遂将该市场管理公司诉至永定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7万余元。 市场管理公司辩称,张阿婆受伤地点不是农贸市场的卖货区域,也并非进入中心市场的出入口,市场管理公司不对该处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且市场管理公司在农贸市场卖货区域,张贴了“小心地滑”等安全提示标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市场管理公司在其责任区域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针对农贸市场人流和货流密集等实际情况,及时清除留在地上且凸出的螺丝钉,该安全保障责任应不同于其常规的提醒顾客“小心地滑”,市场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清除拆除护栏后该通道地面易致人摔倒的隐患,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其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履行到位,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阿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出到人流密集、地面易湿滑的农贸市场买菜时,因其未充分观察而不慎摔倒,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应当对摔伤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市场管理公司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阿婆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多尽责 安全保障不放松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一般标准是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 “合理范围”的标准即: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恰当,是否足够明确和醒目从而足以引起公众的注意;是否配备了合格的安全防范设施,以及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是否采取了及时而必要的措施防范和制止侵害行为;是否对受害人实施了及时而必要的救助措施;其他应当谨慎注意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江爱香 杨青 蓝秀华 罗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