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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奥会顶流“一墩难求” 自制冰墩墩属侵权吗?

2022-02-15 10:09: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律师:合理使用是允许的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5日讯 北京冬奥会各项赛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除了精彩的比赛项目和为国征战的运动员备受关注以外,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无疑是最火爆的“明星”。作为新晋顶流,冰墩墩一经上架就被抢购一空,令网友直呼“一墩难求”。官方发行的现成版买不到,部分网友拿起材料和工具自己动手实现“冰墩墩自由”。

黏土墩墩、蛋糕墩墩、手绘墩墩、桔子墩墩……随着一个个自制冰墩墩“出炉”,一些网友提出疑问:手动实现“冰墩墩自由”侵权吗?近日,记者带着网友们的疑问,邀请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许辉丽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答,为网友们解惑。

许辉丽律师表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冰墩墩和雪容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之一,北京冬奥会组委会已经为它们申请了著作权保护登记,它们的形象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归属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另外,早在2019年9月,北京冬奥组委就发布《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明确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事宜。公告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和名称。但自制冰墩墩到底会不会构成侵权,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情形①

自制冰墩墩用来欣赏

律师:不侵权,但不可作商业用途

许辉丽律师表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具体方式,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的作品……”

自己制作冰墩墩,属于法律允许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情形,因此不构成侵权。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也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为销售冰墩墩进行宣传、推广,就会构成侵权。

情形②

未经授权自制各类冰墩墩售卖

律师:构成侵权

许辉丽律师介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因此,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形象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若通过线上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冰墩墩形象产品,还将违反《商标法》《电子商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