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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解惑 带你规避“史上最惨购房人”踩过的坑

2022-02-22 10:32: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这起案件冲上热搜,不少网友替伍女士“房财两空”喊冤。针对网友的诸多疑惑,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培军律师,为您答疑释惑——

问题①

原告解除合同有何依据?

王培军律师解答:首先,本案先要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案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法律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其次,原《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梳理案件后可知,范先生和伍女士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3975505),其中补充条款约定:“……乙方(伍女士)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或乙方(伍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伍女士)违约,甲方(范先生)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范先生)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乙方(伍女士)……”该补充条款并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故该补充条款于范先生与伍女士之间生效。

本案中,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剩余745万元购房款及60万元装修款应于2020年8月30日支付给范先生,若伍女士贷款申请未在过户前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伍女士应当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将相应部分房价款通过中介公司转付或直接支付范先生,否则范先生有权解约并请求赔偿。

而实际上,伍女士的贷款申请直至2020年10月29日才得以经相关银行审核通过,亦没有在过户之前向范先生支付相应款项。伍女士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范先生依据合同约定作为请求权基础,同时发出多次律师函催告与送达解除,符合合同约定,故解除合同有依据。

问题②

什么情况下,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王培军律师解答: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来合同继续履行也是产生违约责任后守约方可以要求的违约后果,但是合同继续履行需要建立在合同存续的情况下,即合同并未解除、无效或权利义务并未终止。

本案中,范先生与伍女士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款,同时已达到合同约定解除事项,范先生具有单方解除权,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此情况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而伍女士一直提出的根本性违约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系法定解除权,该情况下如果为轻微瑕疵,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话,并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况,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比如伍女士仅仅逾期一周左右,法院有可能判处合同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