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律师答疑解惑 带你规避“史上最惨购房人”踩过的坑

2022-02-22 10:32: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问题③

赔偿金额490万元依据何在?

王培军律师解答:根据2020年7月2日,范先生与伍女士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3975505)约定:“…… 乙方(伍女士)除需支付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每日计)外,还需向甲方(范先生)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范先生)可从乙方(伍女士)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剩余款项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伍女士)等。”同日,双方另签署协议书一份,约定:“若因乙方(伍女士)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伍女士)应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范先生)房屋装修费180万元。如因甲方(范先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同样甲方(范先生)应向乙方(伍女士)赔偿装修费损失180万元。”

具体计算:该合同的总标的价款为1550万元,20%的违约金为310万元,再加上另外约定的180万房屋装修费,即为490万元。该赔偿的依据仍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

问题④

约定总价20%的赔偿金是否合理?

王培军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故一般不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30%的,不属于违约责任过高情形。我国目前违约金性质更偏向于补偿性,故部分司法实践存在法官依据裁量权予以调整的情况。

如果作为住宅性质购房,确实20%的违约金赔偿些许偏高,部分司法实践存在法官调整的幅度。但是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案涉标的为二手办公楼,而因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标的涉及金额一般较大,则会因一方违约所引致的相对方的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亦相应较大,不能只看违约一方的所述损失,也要辩证地看因为其违约行为可能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且依据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守约方的损失可能包含对案外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故人民法院对20%违约金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书中,法官用了“无奈”“遗憾”这些词,对于伍女士的遭遇,网友纷纷也纷纷表示同情,那么在购买房屋时,伍女士到底踩了哪些“坑”,忽视了哪些问题,律师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注意银行贷款政策和放贷审批时间,预留充足的放款时间与充足的资金准备,预防存在长期逾期支付导致的违约结果。

2、提前衡量好资金实力和资金到账时间,重视合同约定履行时间,尽可能地按照双方约定履行。

3、若确实因意外情况导致自身违约,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此时应积极和卖方沟通,争取卖方理解,沟通过程注意录音留底,可作为日后双方口头更改合同内容的有力证据。

记者手记:

付了745万元首付款后,不仅房子没了,还要赔将尽500万元。付女士的遭遇,谁看了不说一句惨?

诚然,付女士的遭遇,放贷方有责任,但这不能成为逾期付款的托词。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重视合约的履行,也应该预见到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情况导致无法履约,并加以避免。

因此,在进行大额商品或财产交易时,消费者务必提前了解、掌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自己把握不准时,可以咨询律师寻求帮助,让专业的法律人帮忙把关,提示交易风险。

(本报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