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律师答疑解惑 带你规避“史上最惨购房人”踩过的坑

2022-02-22 10:32: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2日讯 前段时间,微博话题#女子首付745万的房没了还要赔近500万元#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话题女主人公伍女士也被网友称为“史上最惨购房人”。

据媒体报道,伍女士看中了上海市黄浦区一套价值约1500万元的办公用房,却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被卖方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伍女士败诉。这意味着,伍女士不仅要退还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诉讼费等总计497.32万元。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该起案件2021年12月31日被公布,全文长达9400多字。记者梳理了案件的前因经过。

前因:

贷款逾期两个月 卖方解除合同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5月27日,伍女士和卖方范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范先生转让上海黄浦区一套二手房给伍女士,转让价格为1550万元。

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伍女士支付定金100万元,1550万元房价拆分为合同价1490万元及装修补偿款60万元;甲方范先生同意提前交房;乙方伍女士在2020年6月30日前付首付745万元,60万元装修补偿款于过户当日支付给范先生,剩余贷款745万元由银行放款于范先生。此外,合同还约定,房屋在8月30日前过户。

但是在逾期支付首付后,伍女士申请的房屋贷款直到10月29日才通过银行审核发放,用以支付第二期房价款的贷款745万元发生延期。

于是,范先生夫妇决定适用合同约定解除权,要求伍女士搬离并归还系争房屋,偿付房款总价的20%的违约金及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审理:

判赔490万元并解除合同

二审维持原判

范先生夫妇的要求有何根据?

事实上,在证据材料中显示,买卖双方的合同补充条款还约定了: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并应继续履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或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乙方,乙方除需支付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每日计)外,还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此外,双方还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若因乙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应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房屋装修费180万元。如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同样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装修费损失180万元。

但案件审理过程中,伍女士坚持认为,其贷款延期虽是事实,但结果并非是遭到银行拒绝贷款,而仅仅是影响到了过户时间,因此,她的行为并非根本性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伍女士也认为范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适格的民商事主体,对于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已明知,尤其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伍女士未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且未取得原告的谅解和许可,相应的违约责任无法免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针对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其交易标的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且涉案买卖标的系办公楼,而非一般居住用房,会因一方违约导致相对方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支持范先生主张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此外,伍女士认为她已实际支付了50%,希望继续履行合约,但法官认为在卖方享有合法的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却强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则反而有构成“强买强卖”的风险,这是严重违背民商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契约自由的原则的。

同时,范先生主张伍女士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赔偿金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购房合同解除,伍女士支付违约金310万元以及房屋装修费损失180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