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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被撞致司机误工 停运损失由谁承担

2022-03-01 12:55: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营运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办理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陈某系合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因本案事故,导致陈某无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业务,造成营运误工损失,该损失属于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范围,依法应予赔偿。故营运误工损失按上一年度福建省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数额为98433元/年÷365天×17天≈4584.55元。

法官提醒

从事网约车行业,车主必须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照,并按照营运车辆性质投保车辆保险,以此保障从事该行业合法性、安全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定损、维修车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索要维修清单、修理费发票等,固定车辆实际维修导致无法运营的事实,并依法提供事发前后一定时间段的网络平台收入明细、银行流水等财产损失证据。

法官强调,并不是所有网约车的停运损失都可以支持。停运损失是对预期的可得利益的保护,而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只有持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才系合法合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也就是说,只有合规网约车的停运损失才能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 张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