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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遗嘱设居住权,能否保障老伴有个“家”?

2022-03-02 10:17: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日讯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一直是大家追求的幸福愿景。然而,厦门的王阿婆却在再婚伴侣陈阿公离世后,面临着无家可归的困境。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与居住权有关的官司,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我省首例遗嘱设立居住权纠纷案件。

该案中,王阿婆与陈阿公是再婚伴侣,陈阿公去世后,陈阿公的儿子将王阿婆赶出家门。王阿婆无家可归,只好拿出陈阿公的遗嘱与继子打起了官司——希望能够兑现老伴的遗嘱,让她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安度余生。

那么,遗嘱设立居住权未登记是否有效?房屋过户后原遗嘱能否继续执行?法庭上,双方展开了争辩。

疑点:房子提前卖给儿子,遗嘱却给老伴设居住权?

王阿婆是陈阿公的第三任妻子,2012年,俩人登记结婚。双方居住的房子是陈阿公2004年购买的,登记在陈阿公名下。2015年,陈阿公立下遗嘱并办理公证,决定由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儿子大陈继承该房屋,同时王阿婆享有其中一间卧室的居住权,可以住到王阿婆去世。

2017年,陈阿公却把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大陈。过户后,老两口还是照常居住,直到2021年1月陈阿公去世。不料,陈阿公一去世,大陈就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找上门来,更换门锁,要求王阿婆限期搬离。

王阿婆了解到《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于是,拿出陈阿公的遗嘱公证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并保障其对房屋的居住权,同时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

对此,大陈辩称,房子购买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擅自设立居住权的遗嘱是无效的;而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在2017年就共同以8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自己,说明父亲已经改变了主意,原来安排居住权的遗嘱不用再履行了;自己现在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阿婆的居住权没有登记就没有设立,不同意继续为王阿婆登记设立居住权。

陈阿公的第二任妻子表示,两人婚姻仅维系了一年多,离婚时,陈阿公补偿给她20万元,双方没有财产争议,她和房子没有瓜葛。

此外,法院还了解到,关于父子间房产买卖的情况,双方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除了过户几个月后,大陈向陈阿公转账了一笔备注为“寄存款”的22万元之外,大陈声称其他购房款都是现金交付没有凭证。

随着法院调查的展开,更多的事实被挖掘出来——陈阿公生前曾多次到辖区派出所反映大陈诓骗其过户房产,企图变卖房产后将继母清出去,请求民警帮忙追讨被过户的房产,还希望能够妥善解决王阿婆的居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