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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遗嘱设居住权,能否保障老伴有个“家”?

2022-03-02 10:17: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阿公订立遗嘱时虽然还没有居住权制度,但遗嘱自其2021年1月去世时开始发生效力,此时《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并增设了居住权制度,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案件争议焦点聚焦在3个方面 ——

焦点① 遗嘱是否可以成为王阿婆享有居住权的依据?

从陈阿公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以及前妻的陈述来看,离婚后,房子已完全归陈阿公个人所有,他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房产。陈阿公订立遗嘱为王阿婆设立居住权,意思清晰明确并办理了公证,符合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定要件,并不需要在登记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② 陈阿公与儿子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陈阿公与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0万元显然低于市场价格,与大陈口述约定价格82万元也不吻合,且无论是10万元还是82万元,大陈都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的确凿证据,再加上之后陈阿公向派出所反映的情况,可以佐证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焦点③ 房产已经过户是否影响王阿婆的居住权?

陈阿公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儿子,从客观结果上看与遗嘱安排并不矛盾,过户之后陈阿公也没有撤销遗嘱,并且主动向民警要求协调解决王阿婆居住问题,所以不能因提前过户就认为其改变了安置王阿婆居住的意思表示。大陈在获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尊重陈阿公的意愿,尊重王阿婆享有的居住权益。

不仅如此,法官还“以人为本”想深一层,担心陈阿公仅指定一间卧室供王阿婆居住的笼统遗嘱被机械执行,会让王阿婆进不了门、出不了屋,从正常生活需求和相邻为善的角度,确认王阿婆对房屋的居住权还应包含该房屋的共用区域,以便其真正能够在房屋中安心居住。

据此,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王阿婆的居住权及其具体范围,明确居住期限至其去世之日止,要求大陈配合王阿婆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后,大陈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

设立居住权可订合同也可立遗嘱

主审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为亲友安排居住权的实践其实由来已久,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种安排只被看作是附属于所有权之下的一种使用权,没有办法登记公示。而《民法典》实施之后,就将居住权明确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需要,使房屋能够“物尽其用”,最大的区别在于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向世人公示,具有了很强的保障效力。

所以,如果具备登记条件,要及时登记正式设立居住权,这样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虽然规定居住权主要依据合同取得,并且在登记之时才算正式设立;但是还规定了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并且根据规定,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房产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