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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撑“维权伞” 维护“她权益”

2022-03-09 10:37: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9日讯 伴侣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前夫以孩子改随母姓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离婚后如何维护作为母亲的探望权?……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围绕妇女权益相关热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让广大女性更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①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关系,可撤销!

小红与小明于2016年相识,自2018年9月份开始谈恋爱。2019年1月,二人登记结婚。

婚后,小红发现小明总是以“身体不适”“农村迷信”“不想生小孩”等理由拒绝与其同房,一直未生育子女。

2019年4月,小红到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小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了达到与其结婚的目的,在婚前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侵犯其合法权益,现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准予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释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离婚,并在返还彩礼等事项上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中,明确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强调了伴侣的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隐瞒疾病导致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防止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本案中,小明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对于小红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产生重大影响,侵犯了小红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作为受到欺瞒的一方,小红有权申请撤销婚姻。可见,若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自身病史,不仅会对婚姻双方感情造成伤害,也面临婚姻被撤销并赔偿的风险,得不偿失。

案例②

以孩子改随母姓为由拒付抚养费,不支持!

张女士与朱先生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于同年生育婚生子朱某伟(协议离婚前,婚生子改随张女士姓氏叫“张某伟”)。

2016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张某伟由张女士抚养,朱先生于每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张女士6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婚生子18周岁后的相关费用由双方日后自行协商等等。

2020年3月,张女士以朱先生从未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及教育费用为由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审理中,朱先生表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前至派出所更改婚生子姓氏时,已就婚生子抚养教育费用均由张女士自行承担一事达成口头合意,现其无经济能力,拒绝支付抚养费。

泉港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张女士与朱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有明确约定,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法院对张女士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维持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及抚养和教育义务均有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给付抚养费,是法律基于父母的身份对非直接抚养一方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本案中,朱先生抚养婚生子系法定义务,即便婚生子改随张女士姓,在法律上也不能成为朱先生不承担孩子抚养责任的理由。本案判决朱先生应按期给付张女士子女抚养费,依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