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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撑“维权伞” 维护“她权益”

2022-03-09 10:37: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探望!

李女士与陈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2021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由陈先生抚养,原告享有探望权,但未对探望时间、地点、方式做具体约定。

离婚后,陈先生及其父母以各种理由,阻扰李女士探望婚生女,陈先生甚至把李女士拉黑,致使李女士一直无法行使探望权。李女士认为,陈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对其与婚生女的母女感情也产生了负面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为依法保障李女士的法定探望权,化解双方离婚后产生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向陈先生释法明理,最终促成调解,李女士的探望权依法得到保障。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其设立是为了维系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本案中,李女士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法定探望权,在不影响婚生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按照双方约定行使探望权。通过保证母女定期团聚,既弥补了未成年人缺少母爱陪伴的遗憾,化解母亲对孩子深深的思念之情,也有效保障妇女探望权的行使,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家庭关系。

法官提醒:

法律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力量,希望广大女性朋友们收到这份“普法礼包”后对自身的权益能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在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女性免遭性骚扰、性侵害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议题之一。性骚扰维权难:一方面,性骚扰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举证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性骚扰往往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权力压迫。出于担心投诉得不到解决,反倒名誉受损,或遭到后续骚扰报复等原因,被侵权一方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就此问题,听听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太洲法官结合案例给出的建议。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许煌燃 郑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