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遇“坑”如何维权?这份指南请查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超市购物遇“低标高结”怎么办?网上买买买应注意什么?定制家具迟迟不能交货并安装,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邀请厦门、泉州法院的法官结合真实案例,讲述消费者在购物遇“坑”时应该如何合法、合理、正确维权。 维权指南① 超市购物要谨慎 “低标高结”需防范 超市购物遇“低标高结” 消费者获赔200元 今年1月23日,放假回家的大学生小陈在南安某超市购买了1瓶标签标价7.8元/瓶的某某牌香蒜辣椒酱,以及1瓶标签标价5.9元/瓶的某某牌番茄沙司。他结完账回到家后,才想起超市收银员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收取了自己15.8元。再看小票,小陈发现,货架上标注“7.80元”字样的某某牌香蒜辣椒酱,小票上却显示“9.90元”。 感觉被坑的小陈决定返回超市询问,并用手机拍下标签,拿着小票问收银员。对此,收银员给出的解释是:超市优惠活动后标签未能及时更换。 此后,小陈认为超市涉嫌价格欺诈,便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法院审理 2月15日,黄某以南安某超市存在欺诈为由,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南安某超市退还其多付货款2.1元,并赔偿500元。 随后,承办法官经电话沟通,南安某超市负责人称,商品实际已于当日上调价格,收银机中价格也相应上调,但由于工作疏忽,导致标价签没有及时更换。还有,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从真诚服务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超市愿意退还多付货款2.1元,但不同意关于5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了解案卷材料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将案件在诉前调解。于是,法官通过电话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并向超市分析判决对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促使超市拿出最大的诚意。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超市通过微信赔偿小陈2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一定要确认商家是否具备正规资质,尽量选择资质齐全、评价指数较高的商家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要详细了解商家促销活动的规则、时限、商品等。 法官强调,消费者如遇到商品或者服务实际结算价格与商品或者服务标价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问清原因,判断是属于经营者故意还是过失所为,并就应付价款与经营者协商。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消费者要注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标签进行手机拍照存证。同时,注意保留与商家有关的宣传单、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便于发生纠纷后作为维权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