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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生态 你我有责

2022-06-07 21:47: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明知越界仍开采矿石 破坏矿产资源获刑罚

越界采矿6950.29吨,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78011.6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扰乱矿业开发市场秩序,破坏当地生态环境……6月5日世界环境日这天,尤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尔威对一非法采矿的矿洞情况进行回头看时,距离判决已经过去一年,眼前的景象让他感到欣慰:大矿洞口安装钢筋加固防止坍塌,小矿洞口被填埋,苍翠青山间传来的声声鸟鸣取代了机器轰鸣,被破坏的树木又恢复了往日的生机。

2018年8月15日,尤溪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取得尤溪县梅仙镇汶潭村上园白云岩矿采矿许可证,在该矿山以地下开采方式开采白云岩原矿。2019年10月初,康某作为尤溪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上园白云岩矿矿山开采矿石的位置已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准的最低开采标高,仍安排工人使用火工品在该矿场65米标段工作面往下开采白云岩原矿,并将部分越界开采的原矿销售给白石粉厂。

2019年11月27日,尤溪县自然资源局检查发现该矿山被越界开采。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及福建省196地质大队鉴定,尤溪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上园白云岩矿被越界开采6950.29吨,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78011.6元;造成矿区周围植被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地下水资源污染等环境破坏。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溪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康某荣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依法惩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禁止康某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矿产资源开采相关的活动,同时缴纳生态修复金5万元,用于异地修复生态;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278011.6元,由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院按照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事项向康某荣发出《矿产开采禁业令》,禁止康某荣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和矿场采伐的相关事宜。

法官说法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被告单位、被告人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其为攫取不法利益,超越采矿证规定的范围超宽、超深开采白云岩原矿,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而且破坏了涉案地块的林地植被,致使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生态利益。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督促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有着较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本报记者 吴静云 通讯员 张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