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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生态 你我有责

2022-06-07 21:47: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销售野生红珊瑚制品获刑

2019年8月以来,沈某某向厦门古玩城有限公司租赁20平方米的店面经营文玩店,外挂招牌“某堂”,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且营业执照过期的情况下,将17件野生红珊瑚制品摆放在其店内玻璃柜台上进行销售。经查,该17件珊瑚制品系沈某某1997-2009年期间在白鹭洲附近开店时分多次向他人收购所得。经鉴定,该17件珊瑚制品均属于红珊瑚制品,红珊瑚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2020年8月17日下午,沈某某在其经营的商店内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缴获上述红珊瑚制品。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制品至少0.2806千克,价值至少112240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法官说法

红珊瑚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捞、开采都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因此,在我国,无证捕捞、售卖、运输红珊瑚都可能触犯刑罚。

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长期在古玩市场买卖红珊瑚制品,自述不懂法,不知道买卖红珊瑚系违法犯罪行为,还称市场内亦有其他商户从事类似买卖。结合该案情况,考虑到被告人年龄较大、经济困难但时间充裕的特点,经动员,被告人及其家人自愿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自费印制《保护红珊瑚倡议书》,联系古玩市场管理方在市场内进行发放,现身说法倡导保护红珊瑚。最终,同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及罚金,没收暂扣的红珊瑚制品。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