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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生态 你我有责

2022-06-07 21:47: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7日讯 非法开采矿石,非法捕猎采摘濒危动植物……殊不知,这些行为破坏生态又违法!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本期普法版面选取几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例,以案释法,详细讲解破坏生态环境、非法捕猎采摘动植物等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呼吁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干扰环境监测

公司受罚厂长获刑

某水处理公司厂长李某指使员工,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给采样管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稀释,干扰监测数据。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和李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

2021年9月20日17时许,晋江某水处理公司厂长李某在该公司全天运营并持续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情况下,未通知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到场,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指使该公司设备部机修人员陈某(另案处理)将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在该采样管套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稀释,干扰监测数据。该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在2021年9月20日17:40-19:05无法正常采集水样,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处理公司作为晋江市级重点排污单位,李某作为该公司厂长,全面负责生产、运营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某水处理公司、李某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某水处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依法应采取双罚制,即在单位承担罚金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晋江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服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需要有超标排放的结果,而是只要重点排污单位有上述逃避监管的行为同时又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

该案被告单位系经营10余年的重点排污单位,厂长李某明知不能擅自移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未通知运维人员报告部门的情况下,仍然指使移开设备采样管并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稀释,干扰监测数据。李某自以为采样口监控设施未运行,可以偷天换日蒙混过关,殊不知采样管移动导致的数据异常信息已被后台获取,且监控设施已经联网运行,执法人员通过调用监控视频第一时间锁定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了存在异常的加装水管。

法官提醒

重点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环保信用、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全面加强环境责任风险防控,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稳致远,从而促进企业高质量赶超发展。

(本报记者 郭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