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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暴力打人 施暴者该担何责?

2022-06-14 10:01: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关注点四

性骚扰如何界定,骚扰者如何担责?

问题①:该事件中,男子骚扰女子是否构成性骚扰?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视频来看,该男子用手摸女子的背部,在被女子拒绝后仍用手继续去摸,男子的行为显然是违背了女子的意愿,以肢体行为实施了性骚扰。

问题②:骚扰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因性骚扰一般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伤害,对身体不会造成伤害,因此,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性骚扰的情节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向骚扰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提醒

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尽量保持冷静,不要与歹徒正面对抗,应想办法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寻求周围人的帮助,及时报警。案件发生后,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碰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围观群众,伸出援手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且应该保持一定限度。

同时,醉酒不是作恶的借口,法律尊严不容亵渎,藐视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此外,律师建议,群众举报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力武器,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要切实拓宽涉黑涉恶腐败举报渠道,梳理群众举报线索,确保涉黑涉恶线索件件有反馈、件件有回音。

短 评

朗朗乾坤,众目睽睽之下,性骚扰不成,恼羞成怒围殴女子,下手之狠,令人发指!如此猖狂暴力,挑战了社会法治和道德双重底线,更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法治社会,岂容暴力横行?希望司法机关从严从快惩处施暴者,还受害者公道,给社会大众交代,也为其他目无法纪之徒敲响警钟。

同时,继6月10日唐山蛋糕店老板实名举报涉黑团伙敲诈勒索、暴力打砸后,6月11日、12日分别有女子实名举报遭逼迫下跪打“白条”,多人实名举报唐山女子徐某诈骗等,3天3份实名举报,足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扫黑除恶,刻不容缓!希望唐山政法机关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深挖彻查,除恶务尽,切实防止黑恶势力和各种乱象卷土重来、回潮重生,用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重塑群众丢失的安全感!各级政法机关举一反三,持续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勇于担当,敢于亮剑,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本报记者 林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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