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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造成他人受伤 企业担责后能否追偿

2022-06-15 14:59: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施工人员无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不能追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5日讯 员工在施工中驾驶叉车导致他人受伤,用人单位赔偿后能不能对员工进行追偿?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追偿请求。

余某作为大田某环保设备公司安装队班组长负责安装技术指导和日常考勤管理。2019年5月,某生物燃料公司向该环保设备公司购买烟气湿式静电除尘设备一台,双方约定由环保设备公司运至某生物燃料公司厂房,并负责安装。同年7月,该环保设备公司安排余某、廖某等5名工人前往安装设备,施工所需的工具由某环保设备公司提供,但其中的叉车系余某向某生物燃料公司借用。余某与廖某等工人在拼接、焊接设备中,廖某从余某操作的叉车高处坠落,造成多发性损伤,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住院期间,某环保设备公司向廖某支付赔偿款合计103000元。

某环保设备公司认为,余某明知自己无驾驶叉车资格,擅自驾驶叉车,且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廖某受伤,其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遂于2022年1月12日诉至大田法院,要求判决余某赔偿其因支付廖某工伤待遇的损失103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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