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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造成他人受伤 企业担责后能否追偿

2022-06-15 14:59: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某环保设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余某时未要求其有驾驶叉车资格,招用后亦未培训其驾驶叉车;其次,廖某、余某在某环保设备公司的指派下,至买受方厂房安装设备,因设备高度达3米以上,但某环保设备公司却未提供相应的高空操作设备及安全防范设备,余某为完成工作任务,选择驾驶买受人厂房内的叉车,让廖某站在叉车臂上进行焊接,余某并不存在重大过失,遂驳回某环保设备公司对余某的追偿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为达到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兼顾公平的平衡,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不是任意、无限的,而是有前提的,即用人单位只能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若没有过错或仅是一般或轻微过失,即便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也不能向轻微过失或者无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报记者 吴静云 通讯员 黄慧 杨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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