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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虚拟货币起纠纷 造成损失应由谁承担?

2022-06-15 15:01: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5日讯 近年来,虚拟货币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和追捧。殊不知,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日前,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间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损失需要双方自行承担。

2020年10月,陈某甲、陈某乙与柯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柯某以7.2元的价格向陈某甲、陈某乙收购10000个米粒MT。买卖合同签订后,柯某向陈某甲、陈某乙购买了4000个米粒MT后就不再履行合同。

陈某甲、陈某乙以柯某违约为由诉至惠安法院,请求判决柯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向陈某甲、陈某乙支付相应货款。

柯某则认为,其曾预付3000 元给陈某甲与陈某乙,但陈某甲和陈某乙却未能向其交付任何米粒MT,也未能提供任何存在 6000个米粒MT的账户或其他有效载体以证实其拥有 6000个米粒MT可供交易,故其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交易。且米粒MT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属于非法活动,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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