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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虚拟货币起纠纷 造成损失应由谁承担?

2022-06-15 15:01: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审理

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陈述的米粒MT的发行、交易等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米粒MT属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进行发行融资,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该案中,陈某甲、陈某乙与柯某之间关于米粒MT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投资米粒MT而引起的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陈某甲、陈某乙的诉讼请求。陈某甲、陈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

虚拟货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的、以数字化方式存在的非真实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Plus币等。虚拟货币有别于数字人民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律严格禁止。

眼下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须知投资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惕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提高虚拟货币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玲玲 岳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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