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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禁停车、任性用图片、任性发视频—— 这些 “任性”行为或涉侵权

2022-06-17 15:48: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②

公益性使用他人作品不可任性

泉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和泉州某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服务中心”)均系自媒体运营公司,工作内容主要是运营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并无偿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

某日,体育文化公司的员工在上网浏览文章时发现,文化传播公司和技术服务中心两家公司在各自发表的文章中均擅自使用了未经其公司授权的美术作品。体育文化公司认为此举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分别起诉上述两家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赔偿损失。

收到案件后,泉港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在专职调解员与知识产权团队法官耐心解释和沟通下,两起案件的被告文化传播公司和技术服务中心渐渐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存在错误,当场向体育文化公司赔礼道歉。而原告体育文化公司也表示理解二被告发表文章的行为系无偿的公益服务,并未用于商业运营。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自媒体的普及,单位或个人在其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表或转发短文、图片的现象十分普遍,行为人在发表时仅在网络上直接下载后上传,往往未意识到应经图片、视频等著作权人的许可,造成该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平台是否收费、是否盈利,都不能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即使没有收费盈利,仍不构成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