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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禁停车、任性用图片、任性发视频—— 这些 “任性”行为或涉侵权

2022-06-17 15:48: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

自己拍摄的视频发表不可任性

耄耋之年的老林与张某系同村邻居。2021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邻居张某将其与老林争执的过程拍摄成视频,并将录制的视频片段上传至抖音APP。

老林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在抖音平台上传带有其个人形象的视频,并附不实评论,导致不明情况的网民对其发表恶意评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遂起诉至泉港法院要求张某赔礼道歉。

张某则辩称,其拍摄视频系事出有因,视频并未二次加工,属于双方争执过程的真实情况记录,且视频上传仅4个小时便自行删除,并未给老林造成不良影响。

案件受理后,考虑老林已80多岁,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泉港法院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围绕双方争执焦点开展调解工作。

最终,张某诚恳承认自身行为存在的不妥,取得了老林的谅解。双方就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实施后,判定肖像权侵权时不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营利目的,所有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除基于个人学习、公共利益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之外,都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本案中,虽然张某的视频系真实录制,亦无侮辱诽谤行为,事后也及时删除,但其在未经老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带有老林肖像的视频发送至公共媒体平台,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老林的肖像权,老林有权请求张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即使在自己的“阵地”上也不可任性。比如行使物业管理权时,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文章时应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公布信息等方式了解引用图片、视频等作品的版权权属情况,并就相关作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标注来源出处,避免产生纠纷。

此外,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等APP已成为不少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流工具。有的人习惯随手拍摄照片、视频,并在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发布传播。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发布视频及照片等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免因侵犯他人的隐私、肖像、名誉等权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赖昕晟 陈智平 叶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