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未获解决 业主拒交物业费
法院: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7日讯 小区物业服务好不好,关系到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那么,业主还需要支付物业费吗?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蒋某是仙游某小区业主,因蒋某长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将蒋某起诉至仙游法院,要求蒋某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及违约金。 仙游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了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期限等内容。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某称其房屋存在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漏水问题。漏水的问题自2014年来一直存在,蒋某多次与开发商及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沟通,均未得到妥善解决,物业公司也未履行联系开发商进行维修的基本义务,故蒋某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费用。物业公司称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责任,并非物业公司服务问题所致。 近日,经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物业公司同意对该房屋自2014年1月份之后的物业费用打折收取,并承诺后续会联系维修人员进行房屋维修。蒋某接受了该调解方案,并当场交纳了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