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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未获解决 业主拒交物业费

2022-06-17 15:47: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人所提供服务的对价,如果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费差距较大,根据质价相符原则,可以依法酌情考虑业主提出减收物业费的要求,但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交纳全部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予以约定,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人未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人进行整改。如果协调不成,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该事项的处理应从服务区域内业主整体的意见、利益出发,应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进行诉讼,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书面请求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业主蒋某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不能得到支持。开发商是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但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人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渗水,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业主蒋某应另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部分小区业主以自己没入住房屋为由拒交物业费。其实,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因此,只要物业服务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交纳相应物业费。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小区和谐秩序的创建需要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等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业主应当自觉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履职不力时,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拒交物业费。另外,物业公司应当主动站在业主的角度,虚心听取和接收业主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断改进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业主与物业公司良性、和谐相处。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苗 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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