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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过后 当心这些陷阱

2022-06-23 11:53: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3日讯 随着高考查分时间的临近,一些诈骗分子也开始蠢蠢欲动,将诈骗“黑手”伸向考生及考生家长。为此,记者邀请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许辉丽律师结合近几年各地发生的真实案例以案说法,为大家敲响警钟;同时梳理一些常见的高考诈骗陷阱,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明辨虚假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①

虚构能运作自主招生考试

以学校需要资助为由骗取500万元

女子王某与张某是远房亲戚。王某得知张某打算以赞助免试形式让其子张小某到华东政法大学上学,遂提出其能够通过他人帮助联系上学事宜,张某同意。后王某以打点关系为由,向张某索要活动经费90万元,张某也表示无论事情有没有办成,这些经费都不要了。

王某经向他人了解得知华东政法大学没有赞助免试入学形式,同时得知同济大学有自主招生考试,遂对张某称其能够找关系办理同济大学自主招生考试入学,张某同意,并让王某为自己儿子和朋友的女儿一并办理该自主招生。

后王某谎称自主招生考试入学之事已办妥,同济大学方面要资助500万元,该钱到账后,部分被王某用于个人消费、缴纳保险费、还债等,部分被用于联系上学。

之后,通过网上报名经同济大学审核,张某的儿子通过初审,朋友的女儿未通过。高考结束后,张某儿子没有通过同济大学自主招生考试。张某发觉被骗,催要王某返还500万元。后王某被抓获,其父亲代偿490万元。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5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已向被害人张某归还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2021年6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该案中,王某向张某虚构其能运作同济大学自主招生考试结果,隐瞒其无力办理的真相,致使张某因陷入错误认识而相信王某,并自愿交付数额特别巨大的钱款,因此王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案例②

谎称可以帮忙保送进军校

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37.5万元

周先生夫妇经营一家企业,事业有成,然而对女儿成长关心的缺位成为夫妻二人的一个心结。女儿一直想上军校,夫妇二人就想尽己所能帮助女儿实现梦想。

去年4月高考前夕,一个偶然的机会,周先生通过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结识了河北的贺某某,交谈中贺某某了解到周先生希望女儿报考军校的意向后,便主动提出可以帮周先生疏通关系,保送进军校读书。通过多方核实,贺某某确实曾承接过部队工程,有相关人脉资源,周先生便将孩子上军校的事情托付给贺某某办理。

随后,贺某某便经常将“托人办事”的聊天记录截图转发给周先生汇报进展,并微信上发送一些军队院校的招生政策资料给周先生夫妇参考,高考前后更是频频关心孩子考得如何,还承诺若事办不成将全额退款。

两个月时间里,贺某某先后以打点关系、人情往来等理由,让周先生向其名下银行账户多次进行大额转账,累计37.5万元。

直至2021年秋,高考招录工作结束后,周先生的女儿未能如愿进入军校,贺某某则以考试成绩不够等理由搪塞。周先生便要求贺某某按照约定退还之前支付的37.5万元,贺某某虽满口答应退款却一直未见行动。

今年1月底,周先生发现联系方式已经被对方拉黑,便向警方报案。2月25日,贺某某被抓获,当即供述了犯罪经过。目前,周先生被骗的37.5万元现金被成功追回。

律师说法:

虽然涉案的钱已退还,但贺某某仍难逃法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贺某某谎称有关系可以帮忙保送进军校读书,骗取37.5万元,属于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将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涉案的钱已退还,但贺某某仍难逃法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贺某某谎称有关系可以帮忙保送进军校读书,骗取37.5万元,属于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将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③

冒充工作人员发放补助金

获取银行卡等信息转走钱财

2018年3月,王某、陈某共谋并邀约冉某和闵某冒充学校老师或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学生家长,以发放学生补助为由,获取学生家长银行卡信息、身份证信息。而后将学生家长的银行卡与身份信息绑定支付宝或财付通(QQ钱包或微信支付),骗取学生家长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后,开通快捷支付功能,通过支付宝或财付通(QQ钱包或微信支付)转走学生家长银行卡内的钱财。

经查明,王某、陈某、冉某共实施诈骗17次(其中1次未遂),金额10.2982万元;闵某实施诈骗6次,金额4.1682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因此本案中,虽然王某、陈某、冉某诈骗金额只是10.2982万元,但被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