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坠楼身亡引热议 律师解读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5日讯 近日,杭州保姆将一名不满2岁的女童遗留电梯致女童坠楼的消息牵动广大网友的心。 根据事发当天视频显示,保姆带女童乘坐电梯,自己率先走出电梯,随后电梯门关闭。女童独自遗留电梯内,随电梯升到8楼后,哭着走出电梯找保姆,却从楼道的窗户处坠楼身亡。 目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认为该案件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对保姆吴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记者邀请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洁律师解读该事件背后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热点回顾①>>>女童的父亲陈先生质疑保姆没有说实话,明知女童坠落二楼,却说不知道,导致延误了救援时间。 问题:涉事保姆应负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保姆带着年仅2岁的女童外出,脱离了监护人的看护,带离期间由保姆履行监护职责,应当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进出电梯时都应照看好女童。如果保姆在出电梯时牵好女童,或是走出电梯时做好梯门格挡,等待女童一同走出,这样的悲剧或许能避免。我们都对女童离世一事深感痛心和同情,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已对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立案侦查,但保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理性判断,需全面考量保姆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女童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待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还原客观事实全貌。 从民事上说,保姆对女童的死亡,需要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或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保姆是女童父母聘请来照看幼童的,由女童父母支付相应的报酬,保姆负有看护职责,本应对被看护的女童悉心照顾、保护,尽其照看幼童的工作职责。现因该保姆的疏忽,造成了女童死亡的严重后果,侵害了女童的生命权、健康权,也有违与女童父母达成的照看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女童的父母有权要求该保姆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其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热点回顾②>>>女童从8楼楼道窗户坠落,该窗户不足50厘米,且未安装防护栏,让一个女童可以轻松翻过;女童在电梯内呼救,物业未及时发现。女童的母亲认为,物业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在安全保障方面,物业应对小区业主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该起案件中,物业是否会被追责?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国务院2018年3月19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可见,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管理者,对处于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之下的管理区域内的不特定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该起案件中,物业是否需被追责则要考量该小区物业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物业明知公共走道窗户未安装保护措施可能导致危险发生而未及时采取完善措施,造成业主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件中,窗户的设计是否合理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若新闻中女童坠落的窗户距离地面高度不足50厘米的报道属实,则该窗户的设置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3月13日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的规定不相符,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11.6条的规定,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0m,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杭州女童坠楼的涉事建筑物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可从现状上看,该女童坠落处的窗户距楼地面高度过低,且未见相应防护措施,因此,该起案件中,开发商和物业都存在被追责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