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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 出纳获刑

2022-08-17 16:41: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7日讯 一名出纳为增加收入,竟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购买保险、偿还信用卡以及日常开支,数年没被发现。近期,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挪用资金案提起公诉。

王某初中毕业后,在平潭某协会做出纳,她总想做点什么为家里增加些收入。后来,王某听朋友说兼职保险业务员只要卖出保险,就可以得到一笔不小的佣金。于是,她便做起了保险业务员的兼职。

之后,尽管王某充满干劲地想要推销保险,但业绩不容乐观,购买保险的客户少之又少。这时,王某起了一个念头:为什么不自己购买保险赚取佣金呢?于是,王某便用自己的存款买起了保险,1份、2份、3份……在利润的诱惑下,王某将全部存款都用来购买各类保险。很快,她的存款见了底。

正当王某有些走投无路之时,她想起了自己就职的协会会计不懂电脑,原先属于会计的另一个U盾也在自己手上。因此,她掌握了协会对公账户资金的支配权。

几经挣扎,在利益的诱惑下以及怀揣着“反正账户里的钱暂时挪用也没有人知道,我赚到利润后再补上也不迟”的侥幸心理,王某对协会账户里的资金动起了歪心思。

就这样,王某从一开始的小心翼翼留有余地偷偷挪用资金,到后来的不管不顾大笔挪用。很快,对公账户内将近150万元的资金被王某挪用一空。其间,为了掩盖自己挪用单位资金的事实,竟然利用余额截图忽悠,数年没被协会发现。

2021年8月,该协会发现对公账户内无余额向员工发放工资,此时王某不得不向协会管理方坦白其私自挪用资金的事实。双方商议,王某分期返还挪用的资金。11月,王某在先期偿还了6万余元后,无法继续弥补巨大的资金缺口,走投无路之下,王某主动投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6月起,王某在某社会团体性质协会中担任出纳一职,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协会资金147万余元,用于购买各类保险、偿还信用卡以及个人的日常开支。王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达到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挪用资金147万余元,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王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认罪认罚,具有部分赔偿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王某在律师的见证下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定,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获得法院采纳,王某最终获刑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