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古墓中途放弃 未得手是否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30日讯 4人预谋盗古墓,觉得不像就放弃,未得手是否仍构成犯罪?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盗掘古墓葬案,判决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3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1000元。 外出游玩发现古墓 财迷心窍预谋盗掘 陈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平时喜欢一起出游。2020年11月左右,2人在南安市官桥镇某某村游玩时,发现两处疑似古墓的墓碑,便动起歪心思,想趁机发笔“古玩财”。后李某又独自在官桥镇某某村某山上发现一处疑似古墓。 同年12月,陈某通过QQ告知网友高某其在南安市发现疑似明、清时期的古墓,并与高某预谋盗掘古墓葬。其间,高某邀集吕某、赵某一起去“寻宝”,3人从山东省金乡县驾车赶往南安市盗墓,并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高某、吕某、赵某到达南安与陈某汇合后,陈某便安排李某带高某、吕某、赵某去盗掘地点“挖宝”。 同年12月24日17时许,李某误以为陈某所指的地点是其在官桥镇某某村某山上发现的疑似古墓,便将高某、吕某、赵某带到其自认为是古墓的某处“杨梅围”准备盗掘。几人到达“目的地”后,因吕某等人认为该处不像古墓从而放弃盗掘。 陈某、李某、高某、吕某、赵某不知道的是,他们的这一违法行为早已被公安机关掌握了线索。次日凌晨6时许,就在高某、吕某、赵某驾车返乡的路上,途经泉南高速某服务区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铁锤、铁锹等作案工具。同日16时许,陈某也在家中被抓获。 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4名被告人均获刑 经依法鉴定,陈某、高某预谋盗掘的一处古墓按照造型、制作工艺、款识等方面的时代特征,确定该墓碑的年代为清代,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另一处墓碑的年代为明代,属于古墓葬构件。 南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以牟利为目的,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为犯罪积极准备工具,未着手实施盗掘,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各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南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