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古墓中途放弃 未得手是否犯罪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以危害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类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实施即告完成,而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该案中,4名被告人为实施盗墓,准备了撬棍等作案工具,犯罪准备相当充分,主观恶性大,一旦着手实施盗墓将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故法院依法对其犯罪预备行为予以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珍贵的遗产。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义。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盗掘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一旦实施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 洪爱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