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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卖20元芹菜被罚6.6万元 “天价处罚”合理合法吗?

2022-09-09 12:00: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相关案例

落实新《行政处罚法》,我省各级执法部门积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推行轻微违法不罚、首次违法不罚,柔性执法获群众点赞。

案例一>>>

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不罚

今年2月2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检查中发现,某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危废贮存场所及危废包装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问题。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处以人民币40万元的罚款。但该公司在认识到自身问题后,积极整改,在24小时内完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在3个工作日内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完成了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

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出具警示告知书促改正

2021年10月9日,厦门市思明区城管局中队在湖滨北路的一家果蔬店门口发现占道摆放物品等现象,队员立即上前向店家进行劝导宣传,指出该现象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犯不予处罚,只出具警示告知书,拒不改正的,第二次将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随后,执法人员向店家开出了《警示告知书》,店家在告知书上签字后表示认识到了错误,迅速将占道物品搬回店内。

据悉,这是《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意见》推出后,厦门市城管系统开出的“首违不罚”第一单。店主感慨,这样的执法十分人性化,既让商家有了改错的机会,对相关法规也有进一步的认知,并承诺以后不会再犯。

律师有话说

2021年7月15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更多的是为了解决之前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执法缺失问题,无法更好地杜绝违法行为发生,甚至存在最终过罚不当的情况。在落实新法的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的执法精神上,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厦门市思明区城管局中队所做警示告知书充分体现了该执法原则与司法精神,本着柔性执法,落实新修改《行政处罚法》当中增加的“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在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情况下,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而且也不忘落实教育结合的原则,值得各个执法机关借鉴学习。

相比较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厦门市思明区城管局的执法行为,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则较为死板苛刻,只讲究处罚,过度追求达到“重罚之下无人犯”的效果。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也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从处罚的效果来看,榆林市内有21起5万元以上罚款,榆林市的食品安全形势非但没比别的地方好,反而“屡禁不止”,成效不好。

所以,行政执法的价值绝不是为了罚钱而罚钱,而是要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的行为。在自己孩子犯错的时候,我们知道讲究刚柔并济,通过“萝卜大棒”政策来达到教育的效果,在行政执法的角度是为了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我们要让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对严重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活动的警示。

在执法过程中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报记者 余晶 见习记者 徐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