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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在网店横行,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022-09-27 12:30: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热点回顾④平台监管,连带责任须厘清

问题: 月销千万元的网店未取得经营许可,涉嫌制假售假,且存在刷单行为。电商平台监管是否缺失,对此是否需要担责?

检察官释法

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检察官陈伟:电商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不是监管部门,如果对其提出严苛的义务和职责要求,可能会束缚其发展。但是电商作为一个销售者聚集的平台,如果只负责赚取利润,不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对于商家具有资格审核义务,该种资格审查是履行平台管理责任、防范侵犯他人权益行为发生的有效保障。从本质上来说,该义务是一种危险防范义务。商家开展交易的前提条件是其资质资格符合法定要求,平台切实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实现对商家的有效管理,才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若平台未履行形式审核义务,且商家构成侵权时,因该种不作为导致权益受损方无法获取经营者信息从而主张权利,平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热点回顾⑤遇到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

问题: 如今网购带来便利,但良莠不齐的质量仍是最令人担心的问题。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纠纷,该怎么维权?

检察官释法

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检察官陈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对于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货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食品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同时,应注意保留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尽量维持所购物食品原状,能辨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封存中毒食物或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本报记者 陈章群 见习记者 徐林煌 通讯员 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