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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驶”不得 当心“醉”加罪

2023-03-01 16:01: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日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一种保护。但现实生活中,还是会有很多人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

近日,泉州法院法官结合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再次提醒大家酒后驾车、酒后肇事后再饮酒、明知他人醉酒仍供车等行为统统“驶”不得!

案例①

酒后叫代驾又自己开车

男子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22年2月6日晚上,许某和朋友聚餐吃饭,席间喝了半斤白酒。吃完饭后,许某通过手机软件叫了代驾黄某过来帮忙开车。然而,黄某驾驶小型轿车载着许某行驶至晋江市安海镇某路口时,许某因代驾问题与黄某发生争吵纠纷,黄某下车并报警处置。

随后,许某自行上车驾驶小型轿车前行,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许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许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后果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交警部门可以一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案例②

酒驾肇事后再饮酒

欲盖弥彰难逃法网

2022年7月初,甲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碰撞他人车辆。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时,甲某想通过继续饮酒来混淆肇事时的酒精含量,以此逃避被追究酒后驾车的责任。于是,甲某到旁边的便利店购买啤酒一饮而尽。

交警到现场调查后,将甲某带到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甲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46.55mg/100ml。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公安机关调查前,甲某通过再次饮酒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追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因此,甲某再次饮酒后的血样检测结果可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刑罚。

一审判决后,甲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甲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再次故意饮酒意图让侦查机关无法查清其驾车时是否达到醉酒驾驶从而蒙混过关。这一行为既干扰了侦查人员正常的侦查取证活动,又体现了妄图逃避法律追究的极大恶意。法律明确规定,二次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认定为醉酒,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中,甲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依法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