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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遇上糟心事 法官支招免烦恼

2023-03-22 11:22: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2日讯 去年夏天“雪糕刺客”一词走热,消费者用其来形容一些高价雪糕平时“藏”在冰柜里,待结账时才发现其价格高得超出预期,感觉“被宰了一刀”。此后在社交平台,还出现了“水果刺客”“文具刺客”等,反映出消费者对一些价格虚高的“普通商品”的讽刺。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日前,记者邀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张力群法官盘点“划线价条款”、以租代售、二手物品交易、网络购物退货等消费者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为广大消费者支招。

情形一:遭遇“霸王条款” 消费者别“认栽”

“原价980,现价98!”网购平台上,不少产品页面中存在两种价格,一个是标价较高“划线价”,一个是标价较低“活动价”,二者差距数倍,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等消费者收到货后,往往发现产品质量与“划线价”不匹配,却不知如何维权。

法官释法

“‘划线价条款’是指虚标原价,可能涉嫌欺诈行为。”张法官提醒消费者,遇到没有标注或标注不规范、解释不清晰时,要询问“划线价”具体含义,并保留聊天记录,作为日后维权证据。

“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类“霸王条款”在格式合同中十分常见,但并非所有预先拟定的条款都属于无效。张法官表示,认定霸王条款主要看合同条款合理性,以及商家是不是对合同条款内容向消费者作充分解释说明。

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一共有三种无效情形:一是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情形,比如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像商家作出诸如“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离柜后责任自负”“签收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商家享有单方解释权”等声明,明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可以认定系无效格式条款。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商家提出格式条款,可以依法主张条款无效。如遇纠纷,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也可以提起诉讼,保障自身权益。

情形二:买到翻新二手物品 涉欺诈三倍赔偿

有群众表示:“我在手机店花3000多元买了一部二手苹果手机,在买之前,店家再三保证不是翻修机。收货时我发现手机屏幕有划痕,颜色也不正常,甚至还有电池维修服务记录。我该怎么维权?”

法官释法

张法官表示,手机、平板这类二手物品是否存在翻新、维修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商家有如实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若二手物品与商家宣传明显不符,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手机款并按款项总额3倍进行赔偿。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范的是经营者,个人转卖闲置物品不属于经营者,若出现上述情况是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但仍然可以要求退还款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这时候法院是综合考虑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来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经营活动。

情形三:以租代售物美价廉?小心变相强买强卖

现在越来越多消费者倾向于追求物美价廉的服务取向,以租代售物品大多也都是年轻人喜欢的数码产品,当消费者无法全款购买物品时,商家“0首付”等噱头特别容易让消费者跳坑。

法官释法

对此,张法官分享了一个典型案例:有消费者向商家租用一部新款手机,约定总租金是4800元,按月支付租金;约定逾期7天未支付租金,双方租赁服务关系将自动转为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最后按约定款7800多元买断租赁设备。

由于双方约定买断价超出成本价六成,买断价定价标准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承办法官援引相关规定,将买断价进行了调整。

张法官说,此类案件,商户存在变相强买强卖、设置阴阳合同等嫌疑,客观上极易导致消费者违约。在此提醒大家,在权利受损时,与商家或平台合理沟通,或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