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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些行为危害国家安全!

2023-04-16 22:44: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关键词:反恐怖主义

案例一 向微信群发布暴力恐怖视频

2019年7月15日,周某某在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向某微信群(群成员100余人)发送时长为1分13秒的暴力恐怖视频。8月5日,周某某再次在家中通过其手机微信向该微信群和朋友朱某发送该视频。事后派出所通知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周某某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悔过。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在网络传播恐怖活动视频

某地区公安机关发现网络上在传播一段长达3分多钟的恐怖活动视频,场面极其血腥。经调查后锁定了嫌疑人某网络媒体负责人朱某,并将其传唤。到案后,朱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律师释法

冯礼桉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案例中,周某某、朱某以手机微信网络传播的方式,在微信群和网络上散布暴力恐怖视频,构成了宣扬恐怖主义罪。当下,网络让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网络是开放自由的,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有关机关的查处严惩。

关键词:破坏军事设施

案例一 破坏军事设施

未成年人周某先后3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某部队油料转运站配电间内电缆线,致使配电间内的配电柜遭受破坏,配电间不能为库区油料转运输送泵房提供电力支撑,无法完成担负的战备油料转运任务。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409元。

经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并鉴于周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对周某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案例二 破坏军事通信

张某某组织工人对某招待所楼顶太阳能进行拆除时,将某部队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随后,部队维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抢修,并告知张某某待军事通信光缆损毁事宜处理完后再行施工。后张某某自行组织工人再次施工,并再次将同一位置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

张某某在明知是军事通信光缆且在未向部队报告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损毁的光缆进行熔接,造成国防通信线路中断120分钟,经鉴定两次损毁的军事光缆恢复费及线路中断造成的阻断费合计294300元。

经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并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队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故予以从轻处罚,遂对张某某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3个月。

案例三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

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驾校停车场内,雇用铲车司机,在未告知铲车司机地下有国防光缆的情况下让其驾驶铲车施工,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总部某通信团埋在该驾校停车场地下的一根一级国防光缆挖断。

经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并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对王某某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律师释法

冯礼桉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此外,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破坏军事设施的;(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四)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五)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案例一中,周某明知是军事设施而予以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

案例二中,张某某作为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设施,仍然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损毁,并私自熔接该通信线路,致使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案例三中,王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

结束语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的事,更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虽然我们现在处在和平时代,但是我们身边依旧有很多潜伏的危险,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自身安全保密意识,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