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高空表演坠亡 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热议五: 造谣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据媒体报道,演艺公司回应称女演员与共同演出的丈夫演出前因吵架没系安全扣。此言一出,迅速引起轩然大波,一些不明所以的网友认为本次意外的根源就是吵架引起的,甚至有网友质疑丈夫是不是故意松手。 网友疑问①:如果没有吵架生气情节,演艺公司的说法是否属于造谣?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如果演艺公司违背客观事实,故意将责任推卸给女演员的丈夫,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属于侵犯名誉权。如果演艺公司无中生有、断章取义并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损毁他人名誉的,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造谣。 网友疑问②:造谣应该负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处罚如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应尽到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主办方、承办方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场地内设置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发生意外,除了表演道具符合质量要求外,还需要制定紧急预案。对于演员来说,必须要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按照要求佩戴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检查。 此外,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无效约定变更或者放弃。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提供初步证明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应材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记者后语: 以生命做代价的真实表演不可取 一个鲜活的生命在一场演出中凋零。随着演艺公司与逝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杂技女演员高空表演坠亡”事件或将逐渐平息,但悲剧背后折射出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杂技表演以其高难度、高风险等特点,受到观众的喜爱。但生命安全不容儿戏,一场精彩的演出不应以表演者“以命相搏”为代价,杂技工作者应视情况抛弃危险系数高的动作,杜绝无安全措施的危险性表演,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同时,作为类似表演的主办方,应始终把杂技工作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好演出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也让这项古老技艺得以永久传承与发展。 生命,永远比演出效果更重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