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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约死群”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3-04-28 11:32: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问题四:因“约死群”中言论而自杀,受害者家属是否可以维权?

律师解答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文锋律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即便是自杀行为,如他人对于死者的自杀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使“约死”事件的组织者、发起人、传播人等起到主要或辅助作用的侵权人已经死亡,也依然可以向其继承人主张赔偿,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侵权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过这样一个案例:2020年6月22日凌晨0时25分,女孩伍某首先向侯某发送了一张从网上下载的割腕图片,表明其不想活,侯某在确认伍某是认真的后,决定陪伍某一起结束生命,遂自己服下了晕车药。第二天清晨,侯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法院审理认为,侯某在聊天中谈到其“早就不打算活了,药都买好了”“原本在一个月前就该死了,被劝住了”,可知侯某早已萌发了轻生的念头,并购买了晕车药,于事故发生当晚服药,其自身对生命的终结是导致死亡结果的决定性因素。由此可见,伍某发送虚假割腕图片致使侯某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在得知侯某服药后并未将此事告知父母,也未拨打报警求救电话积极采取救济措施,故认定伍某的行为在事实上是诱发侯某死亡的外部原因之一,其行为与侯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伍某的不当行为及轻微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伍某对侯某的死亡负担10%的责任较适宜。

问题五:对于“约死群”的存在,网络平台是否负有监管义务?

律师解答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文锋律师:司法实践中对网络平台责任的认识还不统一,网络平台的责任也不易认定。

一方面,根据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网络平台对用户聊天内容的监管与此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从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案”的二审判决来看,二审法院认为平台没有在事前主动审查用户聊天内容的义务,但平台有事后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法律义务,如在出现相关信息举报时,平台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综合来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平台在得知相关信息存在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信息不断传输、酿成悲剧,目前还较难判定平台的责任。

另一方面,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平台应该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针对这类隐蔽性强的违法内容群聊,可以加强违法关键词检测功能和更新机制,当违法关键词在某一群聊中高密度出现时,应当及时介入,针对特定违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杀群)的处理,可以考虑设立绿色通道、快速处置。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线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未明确将线上网络平台包括在内,考虑到虚拟平台的公众性和法理的共同性,平台运营者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如今互联网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线上活动的虚拟场所,在获取“红利”的同时,更应承担社会责任。若能将线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延伸至线上,或将借力互联网传播力量,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更大范围珍爱、重视生命,化“抱团求死”为“抱团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