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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博流量无下限 这些行为不可取

2023-05-26 11:11: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6日讯  现如今,为了追求流量,网络主播不惜哗众取宠,做出出格的行为,殊不知已触及法律红线。直播内容可以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但以下这些情形不可取!

情形一:进行低俗淫秽直播

今年2月中旬,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本地一直播平台中,张某使用方言发布内容露骨、低俗淫秽内容,引起部分网友围观及转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获悉情况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摸排,迅速锁定违法人员张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经查,因觉得在直播平台分享个人生活日常时流量不高,为吸引关注、博人眼球,张某于今年2月8日起,每天在直播平台开设1至2场传播大量低俗淫秽言论的直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律师说法

许辉丽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网络进行低俗淫秽直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网络秩序,将被依法惩处。

情形二:直播“约架”

近期,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与耒阳市委网信办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发现,具有一定粉丝基础的两名本地网红“湖南某文”,“网红某某”先后在某平台发布了7个关于双方“斗殴”“砸车”的短视频,这些视频引起大量群众转发、评论,浏览量达到了60万人次。

经核查,原来这些视频是两人为博取眼球,吸粉引流而“精心设计”的剧本,俩人按照“剧本”对峙、挑衅、砸车、斗殴。夸张的话语和暴力的镜头引得不明真相的群众纷纷围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4月23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文某丹抓获。经讯问,文某丹对编造剧本博取观众眼球、吸引粉丝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文某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说法

许辉丽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另外,《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播“约架”是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属于法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文某丹的行为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很可能被按重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因此,直播“约架”,即便是“剧本”,也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或触犯刑法。倘若是真约架,情形更加严重,将被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