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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你需要知道

2024-05-10 15:43: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二

民宿提供影片播放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随着平潭“蓝眼泪”刷爆全网,平潭各大民宿也大量涌现。高强(化名)家的民宿便是其中之一。为提升自家民宿的服务水平,高强在自家民宿的房间都装上播放设备,为客人提供免费的视听作品播放服务,让顾客纷纷为其经营的民宿“点赞”,高强也一跃成为文旅行业“明星”。

高强的热情好客,收到了大量点赞,但也意外收到来自某影视公司的律师函,要求高强停止提供某电影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高强不以为意,“我合法买来的播放设备供游客免费使用,又没有另外收客人观看电影的费用。”

2024年初,某影视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后,将高强告上法庭。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某影视公司表示:“我们对案涉电影享有著作权。高强在其开设的民宿中为客人提供的网络播放设备搭载的APP提供案涉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我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独占性放映权。”

“我家的民宿只是给客人提供住宿和餐饮的服务,提供的网络播放设备只是客房服务中包含的一部分,并未向客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客人自行登录APP在线观看影片,怎么能认定是我侵权呢?”高强表示:“要我停止提供案涉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我也无法让APP单独下架案涉电影。”

为此,双方争执不休。

法官说法

问题①:高强家民宿的行为是否侵害某影视公司的放映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案中,高强家的民宿仅提供其合法购买的网络播放设备,案涉电影的播放行为是民宿客人通过登录设备搭载的合法APP,以在线观看的形式进行的。高强对该行为并无过错,且案涉电影并非通过下载等形式存储于高强家民宿提供的播放设备之中,高强未向顾客提供APP账号,也无法对APP内容进行审核、编辑、增删。结合案情来看,高强家民宿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问题②:某影视公司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对于民宿、酒店经营者仅提供合法购买的网络电视、机顶盒和投影仪等视听作品播放设备或合法软件、APP,不存在侵权过错的,应当依法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但并非所有提供点播服务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对于酒店、民宿经营者因提供视听作品会员账号或侵权APP侵害他人放映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便经营者能够证明案涉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提供者处合法取得,经过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民宿业的蓬勃发展,“影音房”“家庭影院”等个性化服务日益丰富,慢慢成为吸引顾客选择的重要竞争优势,也给民宿经营者带来更加丰厚的收益。但收益往往就伴随着风险,广大民宿经营者应当更加注意享受利益之后对各项义务的遵守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