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爱有新“例” 婚姻更幸福 ——律师解读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法律知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3日讯 8月12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民政部起草的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相比,草案中有很多修改和新增的规定。草案一经公布,迅速冲上热搜,其中,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条例更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对此,记者梳理草案的相关变动,邀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礼桉、曾婷茹就草案背后的法律问题展开普法。 变动一:新增“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 草案内容: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问题:哪些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冯礼桉律师:一般而言,婚姻登记由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严格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有权为每一个办理婚姻登记的人保密。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查阅他人婚姻登记档案。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凭单位介绍信查询。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此外,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变动二:新增“个人隐私保护及问责” 草案内容:草案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他人婚姻状况承担什么责任? 冯礼桉律师: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他人婚姻状况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非法出售或提供此类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等规定了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否则将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该行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变动三:取消婚姻登记地域管辖规定 草案内容:草案第七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问题:取消婚姻登记地域管辖规定,可能加大查询婚姻登记情况难度。登记结婚后发现夫妻一方重婚的,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曾婷茹律师:重婚是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的行为。发现重婚后,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重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对于配偶的重婚行为如果构成重婚罪的情形,被侵害方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重婚罪也属于自诉案件,如果不去公安局报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