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澡堂遭偷拍,隐私安全如何保障?

2024-11-26 13:31: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男大学生男扮女装进女生澡堂;外来男子进男寝偷拍男大学生洗澡……近期,两起大学生偷拍事件引发关注。在集体生活中,大学生的隐私权如何保障?对此,记者邀请北京中简(厦门)律师事务所李越峰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一

11月15日晚,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安徽一高校一名男大学生扮女装进女生澡堂偷拍,被同班同学认出。

据现场视频,一名男子戴着假发、粉色发夹,化着妆,被一名女同学指着说:“他是我的同班同学,我只以为他平时喜欢男扮女装,没想到现在胆子这么大了。”

当晚男子被学校保卫处带走。11月16日,根据校方信息,公安部门已经介入。

案例二

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一名男子在湖南长沙师范学院男寝偷拍男大学生洗澡被发现,随后被警方带走。

11月14日,据该校工作人员证实,该男子系外来人员,事发后学校保卫处第一时间报警,该男子已被警方带走调查。据了解,该校出入管理有设门禁,校友可以凭借校友卡进校参观,外来人员需在保安处说明入校原因,登记报备后入校。

问题①:偷拍洗浴,侵犯他人什么权利?

律师解答

李越峰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以及该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偷拍洗浴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问题②:偷拍者会受到哪些惩罚?

律师解答

李越峰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法律层面,偷拍者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行政责任可能包括拘留和罚款;刑事责任则可能涉及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在学校层面,偷拍者是学生,可能会受到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的处罚,具体取决于学校的规定和事件的严重性。

问题③:男生进入女生澡堂、外来人员进入男生宿舍,校方是否有管理漏洞?

律师解答

李越峰律师:校方在管理上可能存在漏洞。根据报道,学校出入管理设有门禁,外来人员需要在保安处登记报备后入校。

如果校方未能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导致外来人员轻易进入校园进行偷拍,甚至男生进入女生澡堂,那么校方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学校有责任有义务确保学生宿舍和澡堂的安全、秩序和卫生。对于管理上的漏洞,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