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必修课”,你get了吗?
关键词三:婚姻中的诚信和财产守护 情形①:挥霍性打赏主播 丈夫小五沉迷某直播平台,半年内打赏女主播80万元,其家庭月收入仅2万元。妻子小林发现后起诉至法院,主张小五的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婚内分割财产并主张小五少分。 问题:婚内挥霍性消费如何界定,后果如何?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俞琳: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性消费。对于月收入2万元的家庭而言,小五半年内打赏女主播80万元的金额明显与家庭收入不匹配,小林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主张婚内分割财产并要求小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情形②:婚内股权转让 丈夫小丁和妻子小月用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丁未经小月同意,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了小钱。小月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问题:这样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俞琳:根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此情形中,除非有证据表明小钱是与小丁恶意串通损害小月合法权益,否则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情形③: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 丈夫小东和妻子小涵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离婚后,小东反悔,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问题:约定给子女的财产能撤销吗?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俞琳:根据《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小东撤销赠与的请求,除非小东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小涵同意撤销该赠与约定。 情形④:通过离婚逃债 小磊向小高借款100万元经营饭店,因经营不善,饭店倒闭。小磊与妻子小婷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小婷所有。因此,小磊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小高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问题:小高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俞琳:根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此情形中,法院在综合考量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后,针对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认定小磊和小婷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了小高的债权实现,应支持小高的撤销权。但同时也应注意,小高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权利。 普法小结>>> 《解释(二)》的出台不仅维护了婚姻家庭中的诚信原则,还通过细化财产分割规则,平衡了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守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报记者 余晶) |